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2026年第6号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同时废止。规则旨在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加强使用单位监管。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号),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要求明确
通知专门就起重机械作出规定:起重机械均应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与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按照规则执行;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照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
移装变更方面,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则第4.8.2条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办理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要求按规则第3.5条执行。
设备代码过渡期与岗位责任
设备代码方面,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可按新旧两版规则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应按新规则编制。安全总监由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担任,中层及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名或多名安全总监、安全员,满足职责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兼任。
通知还明确使用标志发放、停用复检、风险管控清单与每日检查记录、产品数据表等要求: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按定期检验要求复检;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安全检查记录。通知印发之日起,原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文件同步废止。
本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07-07)|原文: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