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8大类特种设备范围,建立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本《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中对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条例》还明确了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应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一是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二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三是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