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经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经营管理活动,落实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经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 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1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如有意见,可将意见发tsj@aqsiq.gov.cn或传真010-82260190。 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经营活动,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经营,是指销售、出租和进口特种设备的活动。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的经营适用于本规则。 气瓶充装单位将气瓶作为包装物与气体一起销售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监督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全国特种设备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范围】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五条 【资料保管】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经营特种设备的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得遗失、损毁、涂改或伪造。 第六条 【行业管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特种设备经营的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特种设备经营行业信息平台,引导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上传经营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配合执法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销 售
第八条 【随附文件要求】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随附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随附文件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形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补齐后再进行销售。 销售二手设备的,还应当随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安全技术档案、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证书)。 第九条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台(件、套)对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产品制造单位名称(二手设备还应当包括原使用单位名称); (三) 设备代码(如已编制设备代码); (四) 产品编号(如无产品编号的,应有产品批号)、制造日期; (五) 产品进货单位(来源)、进货日期、进货合同号; (六) 销售合同编号、销售日期; (七) 购货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 检查验收日期、检查验收结论、检查验收人员(签字)。 气瓶和单独销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部件和压力管道元件的销售单位,可以按批(即同品种、型号、规格、同制造批号)按照前款要求的内容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日期,确定保存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 第十条 【缺陷报告】销售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记录相关情况,向购货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同时向当地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
第三章 出 租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约定】租赁双方一般应采用书面的方式约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责任主体;无相关约定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出租设备登记】出租期间,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变更登记。 登记的使用单位为承租单位的,出租结束后,原承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设备出租管理义务】出租期间,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履行使用单位义务。 当承租单位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时,而由出租单位派人操作特种设备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待租期间人员配备与培训】特种设备待租期间,出租单位需要调试、使用或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出租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出租设备文件】出租单位应当向承租单位出示完整的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将使用登记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最近一次的检验报告(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随设备交付承租单位,并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第十六条 【出租设备使用记录】由承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租用的特种设备交还出租单位时,应当将承租期间以下技术资料和文件交出租单位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二)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校准)、修理和更换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 【出租合同范本】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特种设备租赁合同范本,推荐租赁双方使用。
第四章 进 口
第十八条 【进口单位】进口特种设备(包括成套装置中的特种设备)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包括从事进口贸易的销售单位、直接进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贸易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进口单位)。 从事进口贸易的销售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本章和第二章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和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试验的,应当取得许可。首次进口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由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性能要求】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中,压力容器(不含气瓶)若无法采用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中国标准设计、制造时,境外制造单位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但是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总局提交其产品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和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第二十一条 【资料要求】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 第二十二条 【进口合同】相关贸易单位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者其代理机构签订进口特种设备合约时,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至少明确以下各项: (一)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